京華時報訊(記者裴曉蘭)李女士賣房後反悔,違約不給買家過戶被告上法庭。近日,順義法院判決李女士協助辦理過戶,還要向買家支付3萬元違約金。
  原告劉先生訴稱,去年7月11日,他經中介公司介紹與李女士簽訂房屋買賣合同,約定以230萬元的價格購買李女士的一套房子。簽約後,他分4次在約定時間支付了全部購房款,但李女士遲遲不給過戶,要求他再交10萬元。他認為李女士構成違約,除應協助辦理過戶手續,還應按照協議以房屋總價款的20%向他支付違約金46萬元。
  李女士辯稱,簽合同時雙方口頭約定,劉先生應於當年7月底給付她120萬元,劉先生沒有按照約定時間付款。她已經告知劉先生房屋不賣了,要退款給對方,但劉先生沒有提供賬號,還私自給她打款。她認為劉先生違約,雙方合同應屬無效。對此,中介公司稱,李女士私下找過公司員工,稱房子賣便宜了,讓公司對劉先生說解除合同,並給公司員工提成。
  法院認為,李女士主張合同無效及劉先生違約的辯解,法院不予採信。李女士沒有履行協助辦理過戶登記的義務,構成違約。法院酌定李女士給付劉先生違約金3萬元,並於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協助劉先生辦理房屋過戶登記手續。  (原標題:女子賣房後反悔不給過戶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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